102年 11 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9)

DEEP & FAR

 

 

商標與人權:

油與水?或巧克力與花生醬?

Megan M. Carpenter著

 

蕭旭廷 程序二組副主任

.文化大學法律學系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

 

 

    在艾爾金國家手錶一案,最高法院強調,商標法的基礎是消費者保護:特定商品的製造者對於他們所獲得的聲譽是有權利的,而消費者應被賦予可區別那些和其他商品的方法,且給予保護是用來抵抗不公平的交易。在漢諾威之星模具公司對梅特卡夫一案,最高法院進一步支持此論點,其聲明:「錯誤的本質在於銷售一個製造者或供應商的商品,而作為其他人者…這個必要因素在商標案件和未伴隨商標侵權的不公平競爭案件中是相同的。事實上,商標之普通法是較廣泛之不公平競爭法制的一部份。」[1]

 

 

A.    商標與人權:為你而萌芽

    在2007年,歐洲人權法院認為基於歐洲人權公約第一議定書第一條的財產權條款,其有商標案件的司法管轄權。歐洲法院開始作為一個屬於歐洲人權公約案件的司法檢察機制,這是來自於二次大戰後歐洲議會的一個產物。該議會被賦予起草一份人權公約的任務,一個遇到許多絆腳石的任務,包含對納入財產的權利之爭議。有些代表們關切對於財產侵害之賠償金參考,他們害怕將可能會危及戰後經濟和社會政策。[2]

 

 



[1] 商標被看成僅保護善意,而且並不是財產的主題除非伴隨一現存的生意。

[2] 例如英國政府,反對任何財產的取得皆須補償之主張,以及國際團體對於賠償金必須在成員國有實體法上利益之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