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9)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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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想法之一個評決? 為什麼一個被控訴的商標侵權者的意圖 在混淆誤認可能性分析中毫無地位? Thomas L. Casagrande |
吳晉晞 法務專員 •
中正大學法律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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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面意見應該是個要素以形塑法院的意見?任一當事人之意見如何能夠是個必要的或者或者適當的於任何方式以取得均衡?當事人動機的質量使一商標若非如此,則將為混淆誤認?反之亦然?此似乎對我而言,本法院為執行國會已經視為合適而託付給法院的義務,於依據法令而生的註冊案中,只必須去處理商標,而不是動機。 許多法院和評論者已經指出意圖混淆誤認之證據是無關緊要的,除非消費者事實上能真被混淆誤認。[1] 邏輯上地,那其,假如消費者是事實上地可能被混淆誤認,意圖依然是無關緊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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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請見Triangle Publ,ns, Inc. v. Rohrli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