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9) |
DEEP & FAR |
美國發明法案:核准後 |
蔡豐德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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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補充審查(Supplemental Examination)
在補充審查期間,一件專利在由美國專利及商標局(USPTO)所考慮之該專利的一件在前審查中,不應基於任何尚未經考慮的、係未適度考慮的或係不正確的資訊而被視為係不可執行的。作成或未能作成一項請求都與“依據第282條該專利之可執行性無關”。
該新條款已於2012年9月16日生效。
◎美國發明法案:先申請
美國發明法案(“AIA”)創造一種新的“先申請”美國專利制度。在此“先申請”制度,當超過一件請求此相同發明的美國專利申請案被提出,具有一個較早的有效的申請日之申請案得到一件專利之優先權。大部分工業化的國家使用一種“先申請”的制度。在該AIA之前,美國,在對照下,曾經使用一種“先發明”制度,其優先權透過決定哪個申請人實際上先發明該請求的發明而被建立。此新的先申請條款是如下:
第102(a)(1)條一個人得申請專利,除非—
(1)
在該請求的發明之有效申請日之前,該請求的發明已被核准,在一份印刷刊物中被描述,或在公開使用中、在販賣,或作其他方式可為公眾取得;或
(2)
依據第151條該請求的發明在一件專利中被描述,或在一件被公開或被認為依據第122(b)條被公開的專利申請案中,而該專利或申請案,依其情形,列舉其他發明人且在該請求的發明有效申請日前被有效地申請。(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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