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9)

DEEP & FAR

 

 

2013年3月K&P

智慧財產高等法院裁決報告

 

 

林曉杭 專利工程師

.美國杜蘭大學碩士

 

 

其中一個主要爭點在於一般通用技術常識有多少可據為用以決定創造性。智慧財產高等法院對此爭點提出如下的回答。

 

首先,智慧財產高等法院認定,(1) 一個回收不是包含所欲產物之主要餾分物,但仍包含所欲產物及/或有用的材料化學化合物製備方法,於一相對於引證4至6等眾所周知的現有技術文獻(w.p.a.r.)之一化合物製備方法中的之一餾分物,以及(2) 有些回收步驟已經被應用在酚和羰基化合物的雙酚類的各種製備過程。

 

然而,智慧財產高等法院決定,取決於在何一步驟中被回收包含有用物質之餾分物的製備過程和種類,但日本特許廳的決定並沒有說出為何,在該領域中之技藝人士可以輕易地獲得所請求的特徵,即所述循環施於所請求的反應步驟,即使有些許個特定步驟可認定為在引證發明中,認定有用的材料可以被回收的步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