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9)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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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對於受著作權保護之作品 擴大其「首次銷售」原則之適用範圍 |
吳崇瑋 專利工程師 •清華大學數學系學士 •台北科技大學電通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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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19日美國最高法院發佈一項裁決,擴大了著作權法中「首次銷售」原則之適用範圍,認定該原則適用於美國境外合法著作權著作之複製品。
Kirtsaeng v. John Wiley & Sons一案之6-3判決,是源於John Wiley
& Sons公司所提出之著作權侵權訴訟,該公司為一學術教科書出版商,生產並銷售書籍於美國境內外,該公司起訴一位就讀於美國之泰國籍學生Supap Kirtsaeng。源於Kirtsaeng請親友在泰國境內購買低價之外國教科書,並郵寄至美國給他,Kirtsaeng再販售這些書籍獲利,在補償他親友些許報酬後,他穫利近10萬美元。最後出版商於地方法院贏得勝訴,其陪審團評決為故意侵權且需支付60萬美元之賠償金,此評決亦得到美國第二巡迴上訴法院的肯定。
「首次銷售」原則
根據聯邦著作權法之規定,一旦經由合法生產與販售一件作品之複製品時,則買家與後來的擁有者將可自由地以任何方式處置該作品,「首次銷售」原則滅絕了著作權擁有者之排他權利。此案之爭點是,在美國境外合法生產且攜入美國境內,「首次銷售」原則是否適用於受著作權保護之作品(僅管著作權法第602(a)條說明了在沒有著作權所有者之許可下,將禁止複製品之進口)。
法院判決
法官
Stephen G. Breyer寫了多數見解並得到終審法院首席法官John
G. Roberts Jr.、法官Clarence
Thomas、Samuel
A. Alito Jr.、Sonia
Sotomayor及Elena Kagan之支持,在判決中,法官Breyer說明了首次銷售原則之意義、背景和普通法之歷史,並青睞非地理性之解釋。「我們也質疑國會將試圖創造與著作權相關之實際危害,因為地理性之解釋將威脅一般學術、美術、商業及顧客活動」法官Breyer表示。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