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9) |
DEEP & FAR |
|
|
呼籲所有發明人: 仔細檢視美國發明法修法前與修法後之規定 |
邱澤民 專利工程師 .淡江大學電機學士 |
|
|
||
|
美國發明法(AIA)是過去一年半以來,經過一連串階段實施的專利改革立法。最重大的變革是2013年3月16日後,由先申請制度取代原先的先發明制度。這樣的轉換意味著規範先發明制之法律(或美國發明法修法前規定)及先申請制之法律(或美國發明法修法後規定)將併存此後20年。適用於何種制度取決於申請案的申請日期。 |
||
兩種制度對於發明人採取不同的角度。就適用美國發明法修法前的申請案來說,先發明制
於決定何一發明人係先發明,依據該發明構想之期日。美國發明法修法前之規定允許競權
程序,即指兩件申請案主張相同發明時,用以決定誰是首先構想發明之第一發明人。就適
用美國發明法修法後的申請案來說,先申請制聚焦於是否專利申請人為實際上之專利發明
人。美國發明法修法後之規定允許衍生程序,即決定是否專利申請人即為實際上之專利發
明人,或者衍生自他人之發明,並據以請求專利權。
為了幫助說明美國發明法修法前及修法後規定之差異,思考以下著名案例Elisha Gray與
Alexander Graham Bell,還有圍繞誰發明了電話的爭議。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