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9)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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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出自《Bright Ideas》)(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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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煜偉 專利二組副主任 •中央大學電機學系 •中央大學電機研究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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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金斯伯格(Ginsburg)法官做出的的一個6比2的多數意見大力反對。法院認為,“在著作權條款、歷史慣例、我們的先例中”,對於原告的說法不存有支持,其說法係認為美國憲法的著作權條款創造了“對於著作權保護延伸至在公共領域之著作(無論出於何種原因)的作者的一個難以穿透的障礙”。其明確依據埃爾德雷德訴阿什克羅夫特(Eldred v. Ashcroft),最近的另一項重要的著作權判決(見下文),抱持著作權條款包含“沒有任何命令經一旦設置,即成為永久“固定”或“不可能變更”的”,並拒絕在此一案件推斷出這樣的命令。 法院還明確駁回了原告的“難以立足的”爭辯,該爭辯堅持所探討的立法問題會導致在國會藉由當前一期限結束時,制訂連續的有限期限,來立法永久著作權期限。根據法院的判決,這種“假設的不當行為與此案的情況相去甚遠”,因所有的政府所做的是試圖將美國,與受到載於“伯爾尼(Berne)公約”的國際著作權制度的約束的其他國家看齊。 在駁回原告的第一修正案意見中,法院再次依據埃爾德雷德而認定延伸著作權保護沒有引起言論自由的關注,其中(如在這裡)思想/表達的區別和公平利用特權保持原狀。就法院的觀點,政府只要確保外國作品將會被視為如同受保護國內作品相同的方式來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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