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9)

DEEP & FAR

 

美國訴訟回顧(二)

徐佳琨  專利工程師

· 大同工學院機械工程學士

· 台北大學法律學士

 

Akamai Technologies, Inc. V. Limelight Networks, Inc. 案,以及

McKesson Technologies, Inc. V. Epic Systems Corp. 案

法院描繪其判決是依據第271條b項,即美國專利法第271條b項規定「不論是誰一旦主動引誘專利之侵害,即應負侵權人之責任」。依照法院判決,此處所謂「侵權」似乎非常自然地是指在侵害專利權時的必要行為,而非指該等行為是否由一人或數人實施(Akamai案)。同樣的,法院論結:立法歷程支持將誘導侵害解釋為並不必然需要由單一個體實施方法請求項中所有的步驟才是侵權。法院引述了瑞奇法官所作出的清楚評論:「修訂的侵權法條旨在觸及,即使在沒有單一個體有直接侵權責任之情形下,分割侵權行為之案件」。法院亦認定刑事與侵權法原則支持一方當事人可能就誘導共同侵權行為負責之見解。

大合議庭推翻了之前的判決,並發回此案,並指示地方法院在誘導侵權中可以認定有賠償責任。例如,法院指出,Limelight將被認為有誘導侵權責任,若專利權人可以證明:(1)Limelight知道Akamai的專利;(2)他實施方法請求項中除其一外的所有步驟;(3)他引誘內容提供者實施方法請求項內的最後一個步驟;以及(4)實際上內容提供者實施了最後一個步驟。(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