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9)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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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acom與YouTube: 美國第二巡迴上訴法院探究數位千禧年 著作權法案(DMCA) 免責避風港深義(二) by Gareth Dickson |
龐立仁 專利工程師 · 康乃爾大學化工所碩士 · 中原大學化工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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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案(DMCA)之正面答辯要件 雖YouTube對於原告據所持部分文件之解釋提出爭辯,其辯解即使原告所持論述為正確,該些文件無關重要,因為YouTube受到美國著作權法第512條(即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案(DMCA)免責避風港)所保護,其排除提供服務者對於特定場合中著作權侵權之責任。為適於免責避風港,YouTube必須舉出三項事證: 1.
受申訴行為之侵權係“因依資料使用者的指示所為之存放,而該資料存在於藉由或為了服務提供者所掌控或操作的一系統或網路” 2.
一旦其有“在該系統或網路上的該資料或使用該資料之一活動為侵權的實際知悉”或是一旦“如此之實際知悉不存在,但可瞭解自事實及場合中瞭解侵權活動係為明顯”時,“YouTube可對該資料採取迅速移除或阻卻存取”;以及 3.
並未取得“直接可歸因於來自該侵權活動的財務獲利,即使YouTube有權利且有能力掌控該活動”。 撤載通知係為美國著作權法第512(c)(1)(C)及512(c)(2)-(3)條條文所分別規定。 YouTube請求,因無一旦特定(亦即能個別地辨識)知悉,卻未迅速移除一被聲稱為侵權影片之記錄證據,即有權依照美國著作權法第512條對於所有請求取得簡易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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