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9)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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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續行考量YouTube 是否應負著作權侵權責任(三) by Gottlieb, Rackman & Reisman, P.C. |
潘養源 專利二組副主任 •中正理工學院電機系 •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美國密西根大學工業及作業工程碩士/博士候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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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該上訴法院肯認該下級法院的裁決,即DMCA的「避風港」保護延伸至執行目的
在利於存取使用者所儲存的資料之功能,例如轉碼,重放,及辨識感興趣的相關錄影。另
一方面,該法院認定授權給貼在YouTube上的錄影並非用於利於存取使用者所儲存的資料之
目的,且該上訴法院將該件發回重審,以決定在訴訟中的任何特定的爭議錄影短片是否在
YouTube授權給第三方者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