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9)

DEEP & FAR

 

 

變形金剛筆電-不只滿足眼目 (一)

by Gottlieb, Rackman & Reisman, P.C.

 

潘養源 專利二組副主任

•中正理工學院電機系

•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美國密西根大學工業及作業工程碩士/博士候選人

 

Hasbro有限公司v.華碩電腦國際有限公司,11-CV-10437(C.D.Cal. 2012年3月23日)

基於其受歡迎的系列變形金剛玩具,及源自這些玩具的漫畫書、電影及卡通電視秀(包含

一個名為變形金剛領袖之證的秀)的成功;因華碩使用侵權的及淡化的Hasbro之標誌的理

由,Hasbro尋求一初步的禁制令防止華碩使用變形金剛或變形金剛領袖之證的名字於其

筆電。在一徹底的分析後,該法院否決了Hasbro尋求一初步禁制令的請求。

Hasbro在華碩宣佈發表其第一部「變形金剛」筆電後的兩週後,發出一警告信給華碩。在

華碩宣佈發表其第一部「變形金剛領袖之證」筆電後,Hasbro直到2011年底前未採取任何

進一步的行動;雖然該法院未明確地提及此一延遲是否定該初步禁制令的理由,但似已被

列入該法院之分析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