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9)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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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最高法院編號10-1150 Mayo Collaborative Service, DBA Mayo Medical Laboratories, et al. v. Prometheus Laboratories Inc. |
吳怡珊 專利一組副主任 ·
台灣大學園藝學系 · 台灣大學植物科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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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如此,地方法院最終作出有利於梅約的簡易判決。法院推論該專利實際上請求自然法則或自然現象(也就是硫嘌呤代謝物量和硫嘌呤藥物劑量的毒性及有效性之間的關聯性),故而是不可專利的。App. To Pet. for Cert. 50a-83a。 於上訴時,聯邦巡迴法院撤銷原判決。聯邦巡迴法院指出,除了這些自然關聯性,所請求的方法界定出步驟(1) “將一[硫嘌呤]藥物投藥”予一患者,以及(2)“決定[結果代謝物]的量”。其解釋到這些步驟涉及人體或取自人體之血液的轉換。因此,該專利符合巡迴法院的“機械或轉換測試法”,法院認為“機械或轉換測試法”足以“將專利獨占權限制於相當明確的界線內”,藉此使該申請專利範圍符合§101. 581 F. 3d 1336, 1345, 1346-1347 (2009) (內部的引用標註已刪除)。 梅約提出調卷令的申請。我們鑒於Bilski, 561 U.S. __(其闡明“機械或轉換測試法”僅是重要且有用的提示,而非專利適格性的決定性測試),而核准該申請,撤回該判決,並將該案件發回重審。Id., at ___-___ (slip op., at 7-8) 。發回重審後,聯邦巡迴法院重申其先前的結論。聯邦巡迴法院認為“機械或轉換測試法”僅被理解為重要且有用的提示,但是卻導致“請求項…不包括自然法則或先占自然關聯性…的明確和強制的結論”628 F. 3d 1347, 1355 (2010)。梅約再次提出調卷令的申請,我們亦核准了。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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