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9)

DEEP & FAR

 

 

德國聯邦最高法院

關於歐盟設計"娃娃車"的判決(續)

劉偉德 專利工程師

.國立台灣大學電機工程研究所

 

另一方面,在某一領域中的存在較少數目的已知設計將導致高創作自由度,因此在一個較大的範圍之內為設計提供保護。這將意味著,即便在該設計中存在鉅大的差異,對於知情的使用者不會產生不同的整體印象。

在本案之中,手推車被裁定成為,開發人員的自由度的是相當高的,以致於可為該歐盟設計提供較大的保護範圍。

法院指出,在第二步驟中,必須藉由審查兩者的整體觀感以及彼此之間進行比較,而去分析該較晚(被控侵權)設計是否干涉了原告的歐盟設計的保護範圍。

針對每個設計,審查首先必須被獨立地進行。整體觀感主要藉由分析各設計造型特徵而來。只有在整體觀感已經被分別確定之後,才會去評估被控侵權設計是否落入先前設計所保護範圍之內。

在本案之中,雖然法院在各個手推車的多個設計特徵之中確認了少數的差異,這些差異對於知情的使用者並不足以產生一個不同的整體印象,因此裁定命名為"舒適"和"親吻"的娃娃車模型落入了原告的歐盟設計所保護範圍之內。

 

我們的評論:

在目前的裁定之中,因裁定該確認保護範圍和對於此保護範圍可能的干涉的審查必須被嚴格相互獨立進行,德國聯邦最高法院(FSC)偏離了已建立的判例法。

此外,法院明示,為確認將保護範圍:以密度表示之創作自由度,即存在於該領域中的設計數目是決定性的,亦即自由度越多,保護範圍則越高。

當然,藉由建立必須同時被適用于保謢範圍的確認以及某一設計是否落在該範圍之內的評估之標準,本裁定將可幫助歐盟設計的所有權人更好的去評估提出法律訴訟的機會 對提出某一個被控侵權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