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9)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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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縮短申請分割案的時限(完) 由:David K. Ho與Randall Whitehead |
王聖婷 專利工程師 •成功大學工程科學系 •成功大學工程科學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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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1日,歐洲專利公約(EPC)開始實施關於申請EPC分割申請案的一個改變, 其要求申請人在一個主動及強制的機制下遵守新的時間框架。 以前,分割申請案一直到母案待審(pending)的最後一天都可以提出申請。這樣的方式偏袒 申請人,因為一些申請人可以持續申請新的分割案,為了要一直保有至少一個待審(pending)的申請案。新的歐洲專利法規中,修改後的歐洲專利法細則第36(1)(a)條中規定 主動提出之分割案(voluntary divisional application)必須以一個較早待審的申請案為基礎來 提出申請,且在審查部門對最早的申請案(母案)發出的第一次官方意見書後的24個月內 提出。 修改後的歐洲專利法細則第36(1)(b)條中規定,依官方要求提出之分割案(mandatory divisional application)必須以一個較早待審的申請案為基礎來提出申請,且在提出不符合發 明單一性核駁的任一次審查意見後的24個月內提出。此類不具發明單一性的通信典型為 一個審查意見,但是也可以是一個口頭程序的請求、電話或面談通知。 新的歐洲專利法細則可避免濫用申請分割案,但是允許真的分割案以主動提出或依官方要 求的方式提出申請。然而,新的細則要求發明人必須嚴格遵守24個月的期限,而從1)主 動提出之分割案的最早申請案的第一次通信;以及2)依官方要求提出之分割案的不具發 明單一性的核駁通知。 新的歐洲專利法細則適用於在2010年4月1日後申請的分割案。對於分割期限在2010 年4月1日前屆止的分割案,允許6個月的申請寬限期到2010年10月1日。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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