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9)

DEEP & FAR

 

 

EPC縮短申請分割案的時限(完)
 
由:David K. Ho與Randall Whitehead 
 

 

王聖婷 專利工程師

•成功大學工程科學系

•成功大學工程科學所

 

2010年4月1日,歐洲專利公約(EPC)開始實施關於申請EPC分割申請案的一個改變,
其要求申請人在一個主動及強制的機制下遵守新的時間框架。
以前,分割申請案一直到母案待審(pending)的最後一天都可以提出申請。這樣的方式偏袒
申請人,因為一些申請人可以持續申請新的分割案,為了要一直保有至少一個待審
(pending)的申請案。新的歐洲專利法規中,修改後的歐洲專利法細則第36(1)(a)條中規定
主動提出之分割案(voluntary divisional application)必須以一個較早待審的申請案為基礎來
提出申請,且在審查部門對最早的申請案(母案)發出的第一次官方意見書後的24個月內
提出。
修改後的歐洲專利法細則第36(1)(b)條中規定,依官方要求提出之分割案(mandatory 
divisional application)必須以一個較早待審的申請案為基礎來提出申請,且在提出不符合發
明單一性核駁的任一次審查意見後的24個月內提出。此類不具發明單一性的通信典型為
一個審查意見,但是也可以是一個口頭程序的請求、電話或面談通知。
新的歐洲專利法細則可避免濫用申請分割案,但是允許真的分割案以主動提出或依官方要
求的方式提出申請。然而,新的細則要求發明人必須嚴格遵守24個月的期限,而從1)主
動提出之分割案的最早申請案的第一次通信;以及2)依官方要求提出之分割案的不具發
明單一性的核駁通知。
新的歐洲專利法細則適用於在2010年4月1日後申請的分割案。對於分割期限在2010
年4月1日前屆止的分割案,允許6個月的申請寬限期到2010年10月1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