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9)

DEEP & FAR

 

 

變革之風,繼續吹過美國專利法

 

周大鈞 專利工程師

•元智大學電機學系

•台灣科技大學電子所肄

 

 

在核准專利複審之第三方請求

在一核准專利之有限的核准後審查之建立,使得第三方可以在專利核准後的九個月內對新核准的專利的有效性以及範圍提出質疑。再次地,我們必須要提高警覺來利用這個程序。監控競爭對手的核准專利之USPTO專利公報將是必要的。在實際情況中,9個月期間是非常有限的,因為先前技術檢索可能需要隨著全面研究專利申請的歷史,以提交一個有意義的質疑之挑戰。這個過程有一個額外的好處,因為雖然有6個月的延長的規定,但USPTO委員會決定這些挑戰通常必須在1年內提供最終決定。

 

然而,這些第三方的復審是不便宜的,不應該輕率為之。美國專利商標局的最終規則設置其一個核准後復審的基本費為35800美元。不像聯邦法院證明之負擔需要藉由明確和令人信服的證據來克服專利的有效性之推定。一個第三方挑戰者之負擔是藉由證據的優勢來證明無效性。因為受挑戰的專利才剛被專利局核准,且該專利的審查員們知道該挑戰規則,較少證明的負擔可證明較為形式而非實體,增進的審查可在實踐上將“優勢”模式轉向接近“明確和令人信服”的標準。

 

多方復審核准的專利

九個月後核准後複審屆滿後,允許第三方發起的一種新形式的多方復審,其只考慮新穎性和顯而易見性的問題。此程序可在下列兩種情況較後者之後的任何時間開始:(1)在專利授予或專利再發證之核發的9個月,或(2)如果核准後復審被提起,核准後復審的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