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9)

DEEP & FAR

 

 

 

在智慧財產權上的權力分立:

以二十一世紀公平交易法平衡全球

智慧財產權或獨佔力

 

 

尹懷哲 專利二組副主任

•中原大學心理學學士

•佛光大學政治研究學所碩士

 

 

(續前文)

B. 在二十一世紀的堅強的智慧財產保護

 

由於在1990年代TRIPS的確立,智慧財產保護與執行仍係關鍵議題。TRIPS在強化國內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上,一直是成功的。即使發展中國家在一開始未完全接受並實施TRIPS的條款,在之後會採納他們的國家政策與規則以強化智慧財產保護與執行。由爭端解決機構(Dispute Settlement Body)發行的小組報告(Panel Report)「中國—影響智慧財產權保護和執行之措施」(China—Measures Affecting the Protection and 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建議TRIPS的成功持續進入二十一世紀。此小組報告關聯於世界最大的兩個經濟體中國與美國,牽涉到持續執行之最小集合的智慧財產權的確立。詳言之,此小組報告處理在TRIPS下的中國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與執行之不足。

 

小組報告集中在三個爭點:(1)中國在智慧財產領域之刑事程序與懲罰有高門檻;(2)中國關稅當局未恰當地處分在邊界查扣之侵權商品;(3)拒絕在中國內對還未授權出版散播的著作進行著作權保護。這三項爭點顯露了在TRIPS下的智慧財產保護。第一,美國主張中國並未在智慧財產法中引入刑事程序與懲罰的高門檻。中國反駁其具有獨特的替代行政執行制度,並不相似於包含美國司法制度的多數西方制度。在中國,由於不同的社會法律傳統,刑事執行處理重大案件(在門檻之上),而行政執行處理低規模的侵害(在門檻之下)。雖然美國根據其判例法提供了證據來定義「商業規模」(commercial scale),並協商自由貿易協定,但小組發現這些證據不足以說明或建立在中國市場的「商業規模」。因此,中國戰勝此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