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9)

DEEP & FAR

 

 

 

美國訴訟證明國家安全問題對中國投資

是一個風險,但不一定是個路障:

善意的忠告、仔細的計畫及聰明的

執行是關鍵 ()

 

謝韻聲 專利工程師

· 輔仁大學食品科學系

· 海洋大學生物技術研究所

 

 

CIFUS開始獲得民眾廣泛的注意是在2005年時,當中國海洋石油公司(China National Offshore Oil Corporation, CNOOC)在向CFIUS提交前強烈的抗議,導致CNOOC撤回從雪佛(Chevron)購買優尼科(Unocal)的投標。CFIUS行為或相關宣傳防止擬議交易的其他值得注意的事件,包含杜拜環球港務集團 (Dubai Ports World)企圖在2006年收購美國若干港口的經營權,及貝恩資本(Bain Capital)與其的夥伴中國電信巨頭華為(Huawei),在2008年對收購美國國防通訊製造廠3Com的失敗投資。當華為被強制解開它收購美國技術公司3Leaf (三葉公司) 的計劃,華為在2011年再一次成為失敗的一方。華為被指控與中國軍方聯繫被証實為一個重要因素。

儘管這些廣受關注的事件,事實上,CFIUS只是在美國涉入少數的擬議的外國投資。沒有外國投資者有向CFIUS報告其擬議交易的義務,且對於大部分不被認為涉國家安全議題的交易,不會向CFIUS通知。然而,對於更多有問題的事,向CFIUS提出「以啟動長達90天的審閱」是好的建議,因其可以導致一個對抗後來調查或迫使訂單放棄的避風港,其也可以導致由投資者與允許進行交易的美國政府談判的緩和計劃。

2009年,只有65個擬議的交易向CFIUS通知,在2010年有93個,在2011年則有111個。英國在2011年有25個被通知的收購,領先了一大截。然而,在涉及中國利益的通知也有顯著的增加。在2011111個通知中,約35%CFIUS進行最初30天的審閱至隨後更詳細45天的調查。在2011年,經過CFIUS審閱或調查後,總共有6個要求撤回及8個在採用緩和計畫後被認可。沒有任何一個被總統拒絕。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