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9)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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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變訴訟阻礙— 在Microsoft公司對上i4i公司中 美國最高法院的重新考慮可能重塑 專利無效證據標準及專利訴訟 |
鍾國誠 專利一組副主任 •台北工專工業工程學科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碩士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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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公司提出它們的「證據」爭辯而將德克薩斯州東區法院的判決上訴到聯邦巡迴法院,而主張:Davis法官應該指示該陪審團運用該「優勢證據」標準、而非該有26年的「清楚並使人信服的證據」標準。Microsoft公司的爭辯被駁回,且三位法官的聯邦巡迴法院合議庭維持審判法庭的判決。後來,聯邦巡迴法院也否決Microsoft公司所提出完整聯邦巡迴法院重審該訴訟案的要求。 在 因為有能力完全去除專利的保護力,在這上訴真正核心的無效性抗辯是例行地主張在專利訴訟中。因此,即將來到的最高法院判決有潛力激烈地重塑專利訴訟策略。如果最高法院批准該法院的判決,且維持該「清楚並使人信服的證據」標準,則有利於原告的對於無效性之高訴訟阻礙將保留原封不動。然而,如果相反的發生且最高法院撤銷該較低級法院的判決,則較低標準將被建立,無效性將由「優勢證據」標準所支配,且無效性抗辯將是更加有價值的、有效的和友善於被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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