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9)

DEEP & FAR

 

 
改變訴訟阻礙—
在Microsoft公司對上i4i公司中
美國最高法院的重新考慮可能重塑
專利無效證據標準及專利訴訟

 

鍾國誠 專利一組副主任

•台北工專工業工程學科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碩士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博士

 

 

Microsoft公司提出它們的「證據」爭辯而將德克薩斯州東區法院的判決上訴到聯邦巡迴法院,而主張:Davis法官應該指示該陪審團運用該「優勢證據」標準、而非該有26年的「清楚並使人信服的證據」標準。Microsoft公司的爭辯被駁回,且三位法官的聯邦巡迴法院合議庭維持審判法庭的判決。後來,聯邦巡迴法院也否決Microsoft公司所提出完整聯邦巡迴法院重審該訴訟案的要求。

在2010年8月27日,Microsoft公司提交它的調取案卷的請求給最高法院。此後在三個月中,該「證據」爭辯的兩方支持者已迅速使它們的意見被聽到。到2010年9月9日,支持該爭辯的Microsoft方的十一位法庭之友的理由書,由包含Apple公司、Cisco Systems公司、Google公司、Wal-Mart Stores公司和Yahoo!公司的公司巨人們所提交。一般而言,這些理由書呼應Microsoft公司的意見:特別地用於軟體專利,該「清楚並使人信服的證據」標準是幾乎不可能克服的障礙,因為對於無效性目的,軟體原始碼是難以獲得和評價的。在另一方,i4i公司和它的支持者藉由指出26年來的聯邦巡迴法院判例是在包含軟體訴訟案的所有侵權情況中適用所建立的「清楚並使人信服的證據」標準。

因為有能力完全去除專利的保護力,在這上訴真正核心的無效性抗辯是例行地主張在專利訴訟中。因此,即將來到的最高法院判決有潛力激烈地重塑專利訴訟策略。如果最高法院批准該法院的判決,且維持該「清楚並使人信服的證據」標準,則有利於原告的對於無效性之高訴訟阻礙將保留原封不動。然而,如果相反的發生且最高法院撤銷該較低級法院的判決,則較低標準將被建立,無效性將由「優勢證據」標準所支配,且無效性抗辯將是更加有價值的、有效的和友善於被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