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9)

DEEP & FAR

 

 

申請專利範圍之撰寫(九十九)

 

蔡馭理 專利師

•臺灣大學電機學士

•臺灣大學電信工程研究所

 

 

§49-II 總論(In General)

 

        依據專利法可主張的組合物可以是一新分子、化合物、溶液、混合物、和甚至一活體(參見來日第55節),等,雖然,在僅僅是物理性的材料混合物的情況下,顯而易見的問題非常可能被提出。然而,其測試方式應該是結合該等材料是否應當已經顯而易見,而非如何結合它們。Ex parte Dubsky and Stark案是准許物理性混合物申請專利範圍的一個案例。雖然混合物的組成物(一可聚合化合物和一鉗合物)被意圖用來反應以形成一化合物,該混合物具有實質的的櫥存期限而因此能被主張。委員會暗示,如果反應是立即性的,因為它無法具有實質的存在,該混合物不能被主張。

        在主張新合金的冶金學的技術中產生了特別的問題,現今通常包括改變已知成分的比例以達到新的性質或優點。亦且,如來日第54節所討論的,冶金學案例中參照圖式中所示的要素圖區域來定義成分的比例通常是被允許的。

        在1960年代早期,訴願委員會藉著准許主張新原子解決了一個長期存在的哲學辯論。專利第3,156,523號的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載明"元素95"(現今被稱為鋂(americium))以及專利第3,161,462號的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載明載明"元素96"(鋦(curium))等。訴願委員會認定該等申請專利範圍指向適當的法定標的,但兩個元件都是因為已經在習用技術(Enrico Fermi等人的專利)中固有產生而被預期。關稅暨專利上訴法院在考量習用技術後,認定該等元素既非被預期的,亦非顯而易見的,而且任何先前的生產是微少的以及未知的。(很多人可能會質疑關於新原子本身的顯而易見性的基本結論。)亦可參見In re Bergstrom, 166 U.S.P.Q. (BNA) 256 (C.C.P.A. 1970)。

        一典型的新有機分子的申請專利範圍形式:

 

12. 一化合物具有化學式:

 R-CH = N-S-X,

        其中

         R是一烷基,其係選自由甲基、乙基以及異丙基所構成的群組;以及

         X是一鹵素,其係選自由氯以及溴所構成的群組。

 

        注意前述申請專利範圍涵蓋總數為六的特定化合物,用於任何他們所能實施的用途。這裡例示了非常普遍的發明類別,其中新分子被以結構式主張。此亦例示所謂"馬庫西"的使用,或者,以單一項申請專利範圍涵蓋數個不同化合物的替代術語(參見來日第50節)。

        參見在此領域的第11節關於附屬項組合物申請專利範圍的評論,以及來日第57節吉普森式(Jepson-type)申請專利範圍。

 

摘要:

組合物申請專利範圍列舉了組合成組合物或化合物的化學成分(化合物、元素或自由基)。該等成分或元素可被以限縮地(明確的命名成分)主張,而有中間的範圍(功能上均等的相似元素群組),或在習用技術准許下,廣泛地針對所執行的功能主張。在有新穎性等必要時,化合物的比例或者其他條件或參數被描述,通常以成分濃度的範圍為之。組合物的所欲用途(防鏽、抗生)可以或可不在前言中陳述。(參見來日第56節關於前言限制的效果的細節。)化學實務中的問題主要來自相對於習用技術顯而易見以及在說明書中需要多少揭露,而非主要在申請專利範圍撰寫的技巧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