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9)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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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製程請求項之解讀方式 -Fed. Cir.2007-1400
(二十四) |
陳榮福 專利代理人 •中國醫藥學院藥學系學士 •日本福岡大學生藥學所碩士 •陽明大學醫學藥理所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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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等效性係醫藥之行政法規,旨在確立兩種化合物實際上具備相同醫藥療效。相較之下
,專利侵權之等效性要求將涉嫌產品與專利請求項之元件逐一比對,其不僅要求功能呈現
等效性,且方法和結果亦具均等效。
特定產品之不同屬性可能相關於生物等效性,但而非等效侵權,反之亦然。正如伊利諾州北
區地院於Sandoz案之觀察,”若認定生物等效性意指侵權本身,則已專利之藥物於專利期間
將無法向公眾提供替代物”。([1])因此,雖然潛在相關產品與系爭專利之產品涉嫌生物等效性
之問題,並不足以確立均等之侵權。
因為結晶B並非與結晶A等效,維吉尼亞州東區地方法院並無錯誤地授予請求項第2-5項,關
於字面及均等之侵權,以及請求項第1項則為均等侵權,非侵權之簡易判決。
IV.
本法庭審酌對於裁定或駁回一初步禁制令之裁量權之濫用。([2]) 地方法院可基於四個因素,
作成初步禁制令: (1) 依照專利權人個別情況,衡量成功率之可能性 ;
(2) 如果未裁定禁制令,導致無法挽回之傷害;
(3) 各造艱困狀態之平衡;以及 (4) 為公眾利益。([3])
Sandoz和Teva之Omnicef 學名藥如Lupin一般,主要含有結晶B之頭孢地尼單水合物。([4])伊利諾
州北區地院之前,各造訴訟爭議是否Sandoz與Teva之產品,亦包含小量頭孢地尼水合物,亦即
被列入’507 專利請求項第1項範圍之結晶A。
[1]. Sandoz PI Order,
[2]. Amazon.com, Inc. v. Barnesandnoble.com, Inc.,
[3]. Erico Int’l Corp. v. Vutec Corp.,
[4] Sandoz PI Or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