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9)

DEEP & FAR

 

 

 

清除製作紀錄片中之內容:

研究報告 (八)

 

 

蘇怡瑾 法務專員

.淡江大學德文系學士

 

 

    該守則指示製片人(i)遵守著作權法;(ii)行使合理使用;以及(iii)取代她無法負擔之內容。這使得製片人有責任知道在缺少著作權擁有者的許可下,何種類型的內容可以以及不能使用。守則的“使用它或失去它”方法描述合理使用作為一種“肌肉(muscle)”,只有通過集體行駛,才會變得更強大;它把合理使用作為一種積極性權利,而不是僅僅是一種對侵權之防禦。越多人主張合理使用,它變得越強大。這種做法在整個製作過程中,增加了對製片人的保護。這個構想是避免在影片發行時,因使用未釐清侵權疑慮或無法釐清侵權疑慮的內容,而導致可能的阻礙。實際問題是,一旦電影完成後,資金和時間的限制將使製片人難以回頭及取代未經獲得許可之要素。

 

    此策略的批評者關注於合理使用之擴張將股利權利所有人之剝削。如果使用第三方的內容成為一種在合理使用的廣泛概念下可以任人自由行使,那麼創作新作品的動機可能會減弱。問題很複雜者,乃製片人通常兩面討好,這取決於他們是否以授權人或被授權人之身份談判。因此,辯論陷入僵局並不令人意外。最佳實踐守則為提倡一個中間立場,試圖解決合理使用之辯論:當評估在未經許可之情形下,往前進行的風險時,製片人必須權衡合理使用的四個因素,以及在適當的時候,他們應該支付授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