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Illinois Tool Works判決評析

與權利金計算基礎之研究(2)

林金榮[1]

1.權利金計算基礎(Royalty Base)

  本案事實主要係專利權人在銷售其具有專利技術的印表機時,也在其銷售合約中要求買家一同購買其不具專利技術的印表機墨水,這種搭售合約是否意味著買家沒有選購其他廠牌的墨水的自由? 專利權人表示其並無限制其買家使用其他廠牌的墨水匣,所以表面觀之,居於專利權人的賣家並無強迫買家一定要一同購買其墨水匣,所以此部分的搭配銷售似無強制性。但是假如一個搭售行為,不論是專利權人企圖搭售其他非必要專利,或是搭售其他非專利技術產品,則產生了專利權人是否有不當將其專利權的權利擴張到其他被授權人沒有需要的專利權買賣上,也就是不當擴張了其權利金的計算基礎。

當一個專利權人,與被授權人進行專利授權談判,除了常見的權利金比例為攻防重點以外,專利權人是否推銷了被授權人不必要的專利,或是想要搭售其他產品,或是打包其他非必要專利成個專利包裹整包出售,也就是專利權人是否企圖擴張其權利金的計算基數或範圍,如果其中專利權人涉及了在相關市場具有市場影響力,也就可能存有構成專利濫用之虞。在多數專利授權合約談判場合裡,被授權人往往僅聚焦在可能給付的權利金比例(royalty rate)進行攻防,然而其卻因而疏忽了權利金基礎,忽略了爭執此一甚而較權利金比例更重要的議題。權利金計算基礎,顧名思義即是計算權利金數額的基礎或範圍,它如同計算稅額時所需要的稅基數額,通常以被授權人的銷售淨額(Net Sales)作為計算基礎。也就是在被授權人的所有銷售數字中,扣掉應該剔除的銷售數字,方可得出銷售淨額。但哪一部份數字可以扣除,哪一部份不能扣除,常常也是授權人與被授權人雙方意見歧異的爭執點。例如業界常見的銷售退貨(Returns),稅金成本,運送成本,以及銷售折扣與補貼(Discounts and Allowances),應都是被授權人不願意計算進權利金計算基礎的部份,所以也常成為雙方授權談判可能攻防的重點,對於被授權人降低權利金負擔的重要意義不言可喻。(待續)

 



[1]筆者為道法法律事務所智權法律顧問部門主持律師,美國華盛頓大學智慧財產權法碩士,中興大學物理系/法律碩士,東吳法律博士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