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9)

DEEP & FAR

 

 

加拿大聯邦法院認定「商業方法」

具有可專利性

– Geoffrey North

 

 

胡文和 專利一組主任

.台北科技大學電子系學士

 

 

任何人可能會質疑系統請求項中之揭露內容的充分性,但沒有人主張其不充分。局長並未考慮到這件事。2

專利法第27條第3款明示一發明之說明書必須: (a)正確地且充分地描述發明人所思量的發明及其操作或使用; (b)以充分、清楚、簡明、及精確的措辭來清楚地陳述一程序中之多個步驟,或建造、製造、合成、或使用一機器、產品、或物質之成分之方法,從而使任何熟習該發明所屬之技藝或技術之人士,或使任何熟習與該發明最緊密連結之技藝或技術之人士能製造、建造、合成、或使用該發明;(c)就一機器而言,解釋該機器之原理及發明人已思量該原理之應用的最佳模式;及(d)就一程序而言,解釋該多個步驟之必要順序,若有的話,以區別該發明與其他發明。

根據專利規則第84條,請求項必須清楚及簡明,且必須被與說明書中所提到的任何文件獨立的說明內容充分地支持。因此,當鑒於他們的普通一般知識來閱讀說明書時,熟習該項技術者必須能了解該發明是什麼,該發明在做什麼,及如何僅根據說明書來使該發明運作。

 

註釋:

1.出處同上,段落75~76

2.出處同上,段落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