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9)

DEEP & FAR

 

 

 
2011專利改革法案及“先申請原則”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自2005年起,美國國會就名稱為“專利改革法案”之美國專利法已經進行重大變革討論。專利改革法案版本在2005、2007、2009年提出,但從未通過。然而,隨著美國參議院在2011年3月8日通過名稱為“2011專利改革法案”的議案,此法規最終有了好機會變成法律。

發明人應該記住,考慮到專利改革法案的制定,進展到 “先申請原則”系統意指比以往更重要的是,盡快在美國或在外國申請任何專利申請案。

 
“專利改革法案”承諾美國專利制度數個方面的變革,包括對所謂的“先申請原則”制度的變革、擴展在先使用者權利、專利申請案公開的要求、允許領證前異議、擴大領證後再審查及異議程序的利用、除去揭露最佳實施例要求、修改蓄意侵權原則、修改不正當行為原則等等。

 

 

從常規專利申請過程的觀點,最明顯的變革可能是“先申請原則”制度的引入。雖然,專利細則必須修改以反映新法,值得重新探討參議院議案中的某些變革。

參議院議案第2節名稱為“先申請原則”、且包含對美國法典第35號數條的改變,最明顯的是第100、102、103、104、119以及120條。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