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9)

DEEP & FAR

 

 

  診斷臺灣社會()  
 

蔡清福 律師

· 交大航技系輪機組畢業

· 輪機高考及格

· 輪機甲種特考及格

· 台大法律系畢業

· 律師高考及格

· 東吳法碩甲組碩士

· 創立道法法律事務所

 
    
既然社會各個層面皆存問題,而吾人皆知治病不宜「頭痛頭,腳病腳」,則處今民
主大盛或民智大開「各吹一把號」時代,誰能一言九鼎或眾皆咸服。如存在,何處尋?
如不存在,吾人該如何是好?
「九月政爭」喧囂之中,諸多學者專家莫不多所感嘆,而指陳「法治乃民主之基石」。
香港人更百感交集,因臺灣之民主或自主選舉領導人或民代,乃菁英份子所心中嚮往,
然其目前法制無法容許王院長以龍頭之尊進行司法關說行為,遂反思臺灣真否具有較為
良善之法治?就此,筆者欲稍事辯證「法治」真否人類之終極理想?依目前世人對「法
治」之定義或理解,筆者甚感悲觀。在辯證前,筆者願再重申一己對人間準繩之看法,
即世人常以過去「情理法」之順序應改為「法理情」,資以順應現時進步之時代。然依
筆者之見,人間之理想或極致準繩順序應為「理法情」。吾人不妨以本件政爭簡要檢視
此三順序之優劣:馬總統自居道德之制高點,身披戰袍為士卒先,欲藉拉下王院長重振
黨威,其所憑藉無非「法律」,即王院長失黨員資格,其不分區立委及院長身分或資
格即遭拔除。此種富理想及法治理念之貫徹,顯然經身邊數人所推演及論證,而覺可行
與周全,由此可見法理情之不足。然馬總統(及身邊人)顯然未能斟酌依理,本件應如
何遂行,始周妥,致道德義行,反成焚身(民調)火種。此外,馬總統亦去不掉民族基
因潛藏之關說本色,以親臨考紀會督軍之方式,威逼或關說考紀會依自己所喜之方式通
過開除黨籍之決定。
王院長素享「萬應公」稱號,以沒有敵人著稱,而正相反於馬總統之沒有朋友。人能如
此,顯然「人情練達皆文章」已極致。有消息指出,王院長九月六日出國,係因平日
經營人脈有成,致接獲友情回饋密報,府黨將於隔日開,而因不知會否步劉松藩後塵,
須流亡海外避難,故早一日舉家出國觀望(雖對外號稱二女兒訂婚、結婚或補請)。隨事
蘊釀及發展數日,民意、其全台人脈與友情反饋結果,確認不但在台安身無虞,抑且
院長職位未必不保,故而優雅回台領受接機人潮與鄉親擁戴氣氛。此以觀,情理法之
為害,應不言可喻矣!至於黨內人士及部分學者專家所指控,身為執政黨黨員,卻過度
遷就他黨或小黨,致議事效率顯然彰,重大政策無以遂行,究竟真否有失本份,恐難
於此探討。然我社會以情勝理以情制法之本色或基因,再無掩飾餘地矣!
隨後,王院長啟動法律反攻,原循民事及行政訴訟管道,待民事訴訟取得首勝,而
立於不敗之地後,撤回行政假處分以免民事有利、卻因行政訴訟不利而須去職之不
測。舉國同情之餘,尚無人探討此種行為,雖依民主制度,在外表上乃人民趨吉避
凶之本能或法律基本權利,然符否國家、社會或「法制」發展之根本利益。法律容
許人人投機,真可換來整體之理想、美好與進步?國民黨等不及王院長就考紀會之
決定依章申訴後,再行函文中選會黨籍消失乙事,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姿一日之內完
成,並經運作及關說中選會當日完成函知立法院註銷不分區立委資格,此種近人
情之阻絕救濟作法,當係民事假處分之極重要考慮因素。既然國民黨或馬總統如此
玩法及關說在先,王院長只得跟著玩弄民事及行政假處分,並運作及關說自己勢力
所在之立法院技術性不處理中選會來文以保院長資格在後。雙方啟動法律戰術及戰
略資以駁火,並藉己力及/或民意運作及關說相關機關(國民黨、考紀會、中選會、
立法院及法院)添柴加火,自某一角度觀之,顯然雙方殺紅了眼,以「政爭」名之,
或傳神不足?相對於馬總統之疾言厲色,王院長雖未羽扇綸巾,然言必稱菩薩及逆
增上緣之低調訴求,益使自己民調之增加多出馬總統民調之降低數倍。
政爭兩造在法律及人情(運作及關說)手段上之貫徹,令人歎為觀止,然似皆忘卻檢討、
訴求或無法突顯屬己「理」所在。詳言之,自馬總統端觀察,立於道德制高點甚易合
理化一己動機、訴求與手段,必似將因此而坐享所欲事態之發展,此而不由,卻依
己對法之偏執而為不留情面履,致遭各式橫逆,豈非也?自王院長端觀察,依目前
情勢發展,恰好保住職位寶座,然自歷史長河角度衡之,得之於此時院長身分,是否將
失之於未來留名,恐需仔細核計?莫如轉而『理』之訴求:既然檢察官存有濫行上訴之
通案惡行,於善法尚未出爐前,本乎個案關心原乃形塑或驅策通案善策所不得不然
此一說法存有邏輯瑕疵,此其一;立委乃立法院日常運作之要角,在合法範圍內之
關心,本人心之所同雖此一說法存有邏輯瑕疵,此其二;『基於前述思考,本人謹
敦請立法院自律委員會及相關司法機關對本人前述行為徹查,如發現有任何不法或應受
法律制裁之處,請依法為最嚴厲制裁,以儆效尤,並。』如王院長為此理之訴求,
豈將得不同結果?
茲舉上例,資以論證『理法情』之順序,乃時代進步之象徵,而應為「情理法」過渡至
「法理情」後,時代發展之所趨。本文開頭乃在尋台灣之出路,然一念之差,岔至政爭,
只得將正題延至下期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