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8)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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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馬德里議定書”在美國執行的情況作者: Terril Lew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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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郁晴 程序一組副主任 .法國馬賽三大歐亞研究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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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無論藉由召集新的外交會議就是根據議定書自身的條款,議定書的修正都可能是個困難的任務。[1] 其他改善的方法已被提出,包括議定書中的“影子會員”,其中,美國將通過立法施行未經正式批准之議定書。然而,此方法因不可行而被放棄。[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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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們和歐盟委員會官員的首次討論,顯示了他們並不支持召開外交會議來修訂議定書。我們體會到在召集新的會議上尋求共識時有嚴重的困難。然而,我們曾建議可以藉由依據第13條(允許議定書某些條款的修訂,需大會表決票數的五分之四),來避免召集此種會議的必要性。在這些條款之中的第10條,包含了議定書的投票程序。一方面,集合所需的票數為困難的,因在目前的十六個會員國中,古巴、北韓和其他國家在國際討論會中有時會投票反對美國。 然而,同時十三位議定書會員為歐洲國家—八個歐盟會員國,加上捷克、冰島、摩納哥、波蘭和瑞士。若歐盟表態要修訂議定書,此會將其置於能獲得支持之有利的地位。
[2]在其程序和義務如何架構的議題下,如果實際上沒有代表權和投票權,則於承擔條約“義務”上,會有著極度不利的法定與政策意涵。美國專利商標局特別關心須承擔並非由合法有拘束力之條約義務的國際責任所與生俱來的問題。我們亦不能排除議定書會員國可以不需我們參與修正其條文而投票,從而產生改變我們商標法的壓力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