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8)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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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想法之一個評決? 為什麼一個被控訴的商標侵權者的意圖 在混淆誤認可能性分析中毫無地位? Thomas L. Casagrande |
吳晉晞 法務專員 •
中正大學法律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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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認知及邏輯問題 第一,假設係基於非實證資料諸如:無直接證據;無市場研究;無心理測驗,從一個實證的觀點,然後,這個假設並非有比相反結論來得正確,即不正意圖使混淆誤認較不可能。事實上,一個評論者已經指出「大多市場努力結束在失敗之中」,並且斷定此可能同樣正確假設「缺乏發明原創商標所必要想像之被告於,比諸誠實商業人士去達成他們的市場目標是較不可能」。更進一步,假如法院將從事於此種假設,為何他們限之於一個單向假設?[1]如同在一個抓住此不被支持觀點早期判決之同意法官所指出: 假如意圖去混淆誤認是被考慮為可能混淆誤認之證據,此命題的反面將必須被考量。假如一方當事人能成功說服法院他並無動機去混淆誤認,則他必然被推斷出他對此將混淆誤認並無意見,或者假如他絲毫有被異議商標之認知,則他的意見將是不會有混淆誤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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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請見GoTo.com, Inc. v. Walt Disney C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