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8)

DEEP & FAR

 

 

  ViacomYouTube: 
美國第二巡迴上訴法院探究數位千禧年
著作權法案(DMCA) 免責避風港深義(一)
by Gareth Dickson

 

龐立仁 專利工程師

 

· 康乃爾大學化工所碩士

· 中原大學化工系

 
I. 引言

20111018上午 10點過後不久,年度最受期待之一的智慧財產訴訟的言詞辯論,在位於珍珠街500號之聯邦法院正式審判庭中進行。由律師、行政官員以及公眾成員幾近一百人擠滿了旁聽席。Viacom(衛康)國際公司以及足球超級聯賽聯盟之辯護律師解釋,為何美國第二巡迴上訴法院應該推翻地方法院對於YouTube簡易判決許可採用美國著作權法第512(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案的免責避風港法條)的適用性。由於上午其餘時間並無排定其他案件,該法庭對於將為判決之既針鋒相對且引發聯想的兩造觀點進行詳細審查。

II. 地方法院訴訟程序

A. 爭訟請求權利

2007Viacom國際公司以及足球超級聯賽聯盟等,針對YouTube公司、YouTube LLC以及Google公司(以下合稱YouTube)於紐約州南地方法院提起各別訴訟。原告訴請YouTubeYouTube標誌俱在YouTube.com及經由各種第三者平台(包含由YouTube已授權他人使用原告作品者),在未經授權情況下,重製、重格式化、重編碼以及流傳作品,已違反原告獲著作權影音作品之排他權。該原告請求直接著作權侵害及誘導侵權(依據Grokster案之判例)以及替代責任,Viacom公司估計自2005年至2008年間共有約 63,000 件作品受到侵權,並特別提出十億美金的損失求償。

在發現程序中,原告在電郵中發現他們所視為鐵證者並非由YouTube所提出,其提出極少相關時期文件 (YouTube創辦人Chad Hurley說過他遺失了他的文件)而是由已於2006年離職,卻將其電郵留存在其個人電腦中的前員工Jawed Karim所提出。 這些包含了從YouTube首席產品經理也許7580%的我方觀點係來自著作權材料以及70%的最多閱覽/最多討論/最喜愛/最高影片排行明細係為、包含或具有著作權材料的陳述。

該原告依照該等及其他文件提出爭辯,即YouTube的經營計畫向來允許侵權材料維持上線,只要可以如履薄冰般蓄意持續無視其存在,直到著作權所有者送達取下通知書。該原告主張YouTube如此作為已於其網址創造盡可能大的吸引力,以取得來自廣告和授權營收的最大財務利益,以及增加名聲使其公司具有更高銷售價值。(Google已於2007年以16億美元取得YouTub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