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8)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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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續行考量YouTube 是否應負著作權侵權責任(二) by Gottlieb, Rackman & Reisman,
P.C. |
潘養源 專利二組副主任 •中正理工學院電機系 •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美國密西根大學工業及作業工程碩士/博士候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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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個複雜的判決中,該上訴法院肯認該下級法院的裁決即DMCA的條款提供一「避風港」給依使用者指示而上傳至一網站之資料是適用的,除非該網站知道或體認到事實或情勢指出特定的以及可辨識的侵權的例子(侵權在一網站有可能發生的一般認識是不足夠的)。然而,在審查證據後,該上訴法院認定在YouTube創立者間的電郵談到「在該網站侵權短片的存在以及聲稱因為在該電郵書寫時,該網站是『小的』,故讓一個侵權的短片在該網站上是許可的」,此事傾向於顯示YouTube知道侵權短片在其網站上。據此,該上訴法院將該件發回該下級法院重審,以決定YouTube的認識與在訴訟中的任何特定的爭議錄影短片是否有關。
該上訴法院亦裁定「證明故意視而不見」可以證明知道或體認到特定侵權的例子,且指示該下級法院就YouTub是否故意視而不見及蓄意避免有罪的認識於該訴訟中爭議之錄影短片的侵權做出決定。
此外,該上訴法院認定:當DMCA提供保護,而於一網站沒有「權利與能力」來控制網站上的侵權活動時,這並不意謂一具有移除或封鎖存取貼出之資料的能力的網站不受到保護。反而,該上訴法院解釋:當知道侵權行為的特定例子是非必要之時,該控制侵權活動的「權利與能力」須要多於移除或封鎖對貼出資料(此乃著作權侵權或一些其他的行為的誘因,一個網站藉以對使用者活動發揮實質影響力)之存取。因此,該上訴法院指示該下級法院去決定YouTube所行使的控制的水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