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8)

DEEP & FAR

 

 

美國最高法院編號10-1150 
Mayo Collaborative Service, 
DBA Mayo Medical Laboratories, et al. v. 
Prometheus Laboratories Inc.

 

吳怡珊 專利一組副主任

· 台灣大學園藝學系

· 台灣大學植物科學研究所

 

 

被告銷售體現了該些專利所描述之方法的診斷試驗法。原告(羅徹斯特梅約門診中心和梅約協作服務(一起稱作梅約))有一段時間購買和使用那些試驗法。但是,在2004年,梅約宣稱其意圖開始使用並銷售其自己的試驗法,這是一種使用稍高的代謝物量(對6-TG來說,每8×108個紅血球細胞為450微微莫耳;對6-MMP來說,每8×108個紅血球細胞為5700微微莫耳)來決定毒性的試驗法。普羅米修斯接著提出主張專利侵權的訴訟。

地方法院認定梅約的試驗法侵犯’623專利的請求項第7項。App. To Pet. For Cert. 110a-115a。在解釋該請求項時,法院接受普羅米修斯的觀點,即在梅約試驗法中及該請求項中的毒性-風險位準數值太近似,致使該些試驗法並無顯著不同。梅約所使用的數值(450)太接近該請求項所使用的數值(400),這關係著給定的適當誤差範圍。Id., at 98a-107a。地方法院亦接受普羅米修斯的如下觀點:一個使用梅約試驗法的醫生可能違反該專利,即使該醫生實際上並未鑒於該試驗法而更改其治療決定。於此,法院將該請求項的用語「指出需要降低」(或「增加」) 解釋為不限於醫生實際降低(或增加)劑量位準的情況,於該情況中試驗結果建議這樣的調整是適當的。Id., at 107a-109a;亦參見Brief for Respondent I (描述所請求程序為方法,「藉由使用具有特徵的代謝物測量以通知…硫鳥嘌呤…的劑量…的分級,以用於改善…治療…」之方法(加入重點))。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