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8)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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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聯邦最高法院 關於歐盟設計"娃娃車"的判決 |
劉偉德 專利工程師 .國立台灣大學電機工程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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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隨稍早有關於"大型高級車"、"茶杯墊"、"筆架"和"冰"的判決,在最近的德國聯邦最高法院 (FSC,德語:“Bundesgerichtshof”,BGH) 進一步就調和工業設計法發展出判例法。 位於荷蘭的原告,是嬰兒物品的世界級經銷商,而且是在2003 年 7 月 3 日申請,並在2003 年 9 月 3 日公告的歐盟設計關於手推車的權利所有人。 位於德國南部的被告,是嬰兒用具的製造商,此外並提供命名為"舒適"和"親吻"的嬰兒車模型。原告聲稱:所提供"舒適"與"親吻"的嬰兒車模型已侵犯了他的歐盟設計的權利。德國聯邦最高法院最終判決被告侵犯該歐盟設計。 在這一判決過程中,該法院發展出關於分析可能侵權情況的原則: 在第一步,根據歐盟設計細則(CDR)第10(2)條,原告的歐盟設計的範圍有必要鑑於 "密度",即 已知同樣設計的商品 (手推車)的多樣性和源自上述的商品設計的創作自由度程度,而為分析。 該法院確認已建立德國的判例法,而即開發人員的創作自由度和一個歐盟設計所保護的範圍有著一個相互依賴關係。 因此,在某一領域中的存在眾多數目 (高"密度") 的已知設計,這會導致開發人員的低創作自由度,因此只在一個較小的範圍之內為設計提供保護。這輾轉意味著,即便在待決的設計中只存在微小的差異,對於知情的使用者可能都會產生不同的整體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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