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8)

DEEP & FAR

 

 

變革之風,繼續吹過美國專利法

 

周大鈞 專利工程師

•元智大學電機學系

•台灣科技大學電子所肄

 

 

 

當美國總統奧巴馬2011年9月16日簽署了“美國發明法(AIA)成為法律,自此在美國專利法上有些關鍵改變。這些變動實際上將如何影響知識產權的所有權是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其可能在一段時間內無法回答。

 

截至2012年9月16日,一些AIA額外的條款由美國專利和商標局(USPTO)實施了。其中一個最大的變化將在2013年3月16生效,美國將從一“第一發明(first to invent)“改變成一”第一個發明者提出申請(first inventor to file)”之系統。2012年9月16日開始生效的關鍵條款之變革歸納為以下。

 

審查中的申請案之第三方的提交

在另一方審查中的申請案中,先前技術的第三方提交的規則由於AIA的因素而放寬。現在,第三方可以提交先前技術至USPTO,如果他們在發出核准通知之前以書面形式提交或在(1)在該申請案公開後的6個月,或(2)任何請求項第一次駁回的日期中較後者前。對於每10個提交的至美國專利局的文件,第三方必須支付官方費用180美元給美國專利局。

 

為了充分利用此程序,企業應該考慮對他們的競爭對手公開的申請案監測。第三方所持有的先前技術可能妨礙競爭對手申請案的可專利性,而應盡快地提交該先前技術。即使先前技術無法阻止競爭對手獲得專利保護,此舉動可導致修訂請求項或專利申請歷史,其將限制競爭對手的專利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