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8)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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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變訴訟阻礙— 在Microsoft公司對上i4i公司中 美國最高法院的重新考慮可能重塑 專利無效證據標準及專利訴訟 |
鍾國誠 專利一組副主任 •台北工專工業工程學科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碩士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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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無效性—現時在每個專利訴訟中所主張的標準辯護—目前在連續的改變中。在 直到這上訴,法院已經由聯邦巡迴法院運用在26年前所建立的證據標準,其抱持:專利無效性必須由「清楚並使人信服的證據」所證明。參見Am. Hoist & Derrick Co. v.
Sowa & Sons, Inc., 在德克薩斯州東區的美國地方法院之前的基礎訴訟案中(案號6:07-cv-113),Microsoft公司的Word產品遭控告侵害i4i公司具有美國專利編號5,787,449的專利。當成它對於侵權訴訟抗辯中的一個,Microsoft公司答辯:該專利是無效的,因在i4i公司申請該專利之前,所請求原始碼的一部分已經在i4i公司產品中使用超過一年。在2009年5月之中,在德克薩斯州東區法院Leonard Davis法官的八天審理之後,陪審團駁回這答辯,回歸有利於i4i公司的評決,且判給i4i公司2億美元的賠償。後來,該法院基於故意侵權的認定而將賠償裁定金額增加到2.4億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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