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8)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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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專利範圍之撰寫(九十八) |
蔡馭理 專利師 ‧臺灣大學電機學士 ‧臺灣大學電信工程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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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合物申請專利範圍-化學案例(Compostion of Mater Claims-Chemical Cases) §49-I 總論(In General) 組合物申請專利範圍係在於以所使用之物質或材料的化學性質,而非一產品的形狀或外形,為其區別特徵的產品。如同機器之於製造物,沒有必要決定製造物和組合物間的法定區隔。若吾人於一情況下,為了新穎性或其他欲為主張者,須要兼有一物質的外形和組合物,則沒有必要指定其落入哪個類別。 相對於其他類別,除非是主張一新化合物或分子本身,大部份的組合物申請專利範圍係組合申請專利範圍(combination claim)。即使是那些涉及化學元素的組合,及元素的群組或化學基。就形成一申請專利範圍而言,組合物申請專利範圍通常非常容易準備;最主要的問題係關於可准許的申請專利範圍之範圍,例如:須要多少例子來支持一通屬申請專利範圍(generic claim)1?與習用技術可達到多接近?物質的廣泛功能性定義之問題(第31節)尤其嚴重。 一簡單的組合物申請專利範圍主張一物質的組合如下: 11.
一鋅電鍍溶液,包括: (a) 一醋酸鋅水溶液,每公升30至90克; (b) 檸檬酸,濃度為該醋酸鋅的1.5至3倍;以及 (c) 一鹼性酸鹼度調整物質,以足量調整酸鹼度至一4至5.5的值。 注意,組合物申請專利範圍的"元件"為化學元素或化合物,根據習用技術而被廣泛地(元件c)或狹窄地(元件a和b)描述。注意該"酸鹼度調整物質"子句非常相似於一"手段子句",而於其中透露了該元件執行的功能,而非它是什麼。假定上,任何檢性物質會組合起來工作,而系爭發明的重點係關於設定所述之酸鹼度範圍而非如何設定之。手段子句即使有過仍不常使用於組合物申請專利範圍,但筆者沒有發現任何理論上之理由說明為何它不能如此,像是:"用以調整該溶液之酸鹼度至一4至5.5的值之手段"。如第31節所述,法律闡明"一組合物申請專利範圍中的一元件";其並未限制如此限制任何特定形式的組合。 在一組合物申請專利範圍中,通常說明前言中之組合物的預期用途並非重要。根據古典的裁決,若該組合物本身對於另一用途係舊的,則諸如鋅電鍍溶液"的標語並不會保障申請專利範圍。(參見來日第56節的進一步評述,新用途申請專利範圍)。 註1:參見In re Marzocchi, 169 U.S.P.Q. (BNA) 367 (C.C.P.A. 1971);Ex parte Laiderman, 175 U.S.P.Q. (BNA) 575 (Bd. App. 1971)。亦應注意"讀出無效特種(species)。"In re Cook and Merigold, 169 U.S.P.Q. (BNA) 298 (Bd. App. 1971)。雖然Cook並非一"化學案例"(光學透鏡),但該問題通常產生於化學類的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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