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8)

DEEP & FAR

 

 

申請專利範圍之撰寫(九十八)

 

蔡馭理 專利師

‧臺灣大學電機學士

‧臺灣大學電信工程研究所

 

 

組合物申請專利範圍-化學案例(Compostion of Mater ClaimsChemical Cases

 

§49-I 總論(In General

 

        組合物申請專利範圍係在於以所使用之物質或材料的化學性質,而非一產品的形狀或外形,為其區別特徵的產品。如同機器之於製造物,沒有必要決定製造物和組合物間的法定區隔。若吾人於一情況下,為了新穎性或其他欲為主張者,須要兼有一物質的外形和組合物,則沒有必要指定其落入哪個類別。

        相對於其他類別,除非是主張一新化合物或分子本身,大部份的組合物申請專利範圍係組合申請專利範圍(combination claim)。即使是那些涉及化學元素的組合,及元素的群組或化學基。就形成一申請專利範圍而言,組合物申請專利範圍通常非常容易準備;最主要的問題係關於可准許的申請專利範圍之範圍,例如:須要多少例子來支持一通屬申請專利範圍(generic claim1?與習用技術可達到多接近?物質的廣泛功能性定義之問題(第31節)尤其嚴重。

        一簡單的組合物申請專利範圍主張一物質的組合如下:

 

11. 一鋅電鍍溶液,包括:

         (a) 一醋酸鋅水溶液,每公升3090克;

         (b) 檸檬酸,濃度為該醋酸鋅的1.53倍;以及

         (c) 一鹼性酸鹼度調整物質,以足量調整酸鹼度至一45.5的值。

 

        注意,組合物申請專利範圍的"元件"為化學元素或化合物,根據習用技術而被廣泛地(元件c)或狹窄地(元件ab)描述。注意該"酸鹼度調整物質"子句非常相似於一"手段子句",而於其中透露了該元件執行的功能,而非它是什麼。假定上,任何檢性物質會組合起來工作,而系爭發明的重點係關於設定所述之酸鹼度範圍而非如何設定之。手段子句即使有過仍不常使用於組合物申請專利範圍,但筆者沒有發現任何理論上之理由說明為何它不能如此,像是:"用以調整該溶液之酸鹼度至一45.5的值之手段"。如第31節所述,法律闡明"一組合物申請專利範圍中的一元件";其並未限制如此限制任何特定形式的組合。

        在一組合物申請專利範圍中,通常說明前言中之組合物的預期用途並非重要。根據古典的裁決,若該組合物本身對於另一用途係舊的,則諸如鋅電鍍溶液"的標語並不會保障申請專利範圍。(參見來日第56節的進一步評述,新用途申請專利範圍)。

 

1:參見In re Marzocchi, 169 U.S.P.Q. (BNA) 367 (C.C.P.A. 1971)Ex parte Laiderman, 175 U.S.P.Q. (BNA) 575 (Bd. App. 1971)。亦應注意"讀出無效特種(species)。"In re Cook and Merigold, 169 U.S.P.Q. (BNA) 298 (Bd. App. 1971)。雖然Cook並非一"化學案例"(光學透鏡),但該問題通常產生於化學類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