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7)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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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之終止權 – 併購考量(十二) by Carrie Casselman |
龐立仁 專利工程師 · 康乃爾大學化工所碩士 · 中原大學化工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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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結論 對於不夠謹慎的買家,關於終止之有效性及/或相關之帳目計算爭點,終止權會導致未預期之價值損失或潛藏著更多不悅且遙遙無期之爭訟。即使對於有經驗的買家,終止權也可能成為令人不愉快,但無可避免的風險而阻礙或許可能想取得的資產組合。不過這並非意謂終止權是1976法案的一種不祥特點,長期持續合約關係可能被中斷之事實即為終止權的一種蓄意結果,於駁回一受讓人所嘗試抗辯一終止通知書之衡平禁反言主張時,美國第二巡迴上訴法院評述第304條(c)“一旦原著作權56年有效期終了時,必然會審視將被喚醒且付諸爭訟的長期蟄伏著作權爭點的可能性”。被所謂“著作權產業” 所日漸吸引的經濟體中,其具創意的推動力最終會計入公司盈餘(公認地,在某些場合,對於人類創作者之充實),終止權為一種認知,即有時,於存在著轟動產物、經銷權或是商品廣告推銷寶庫之前,有著表達能捕獲社會大眾喜好之構想的獨特及人性的推動力。 雖然對於所愛角色或著作權作品之權利之失去預期或是付出更多之預期可能讓人坐立難安,但是關於蜘蛛人及超人法律爭訟之高姿態本質,可能證明例外多於規則。如同法院評述超人第三集,“1976著作權法案中關於終止條款已鮮由作者或其繼受人所引用並因此亦鮮由法院所探究”。依照第203條規定,當1978年之後授權終止的最早授權生效日於2013年到達終止時,以及整個音樂產業將感受到撼動有所改變,特別是關於介於標籤權及藝術家之間什麼可能成為風貌改變之爭論。然而,直到當著作權所有者、使用者、以及法院,對於終止權有更廣的經驗基礎時,對於任何特定著作權資產組合,有力的費心程序以及終止權潛在效果之有條理的掌握,購併將有助購併者達到更高層次的必然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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