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 9 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7)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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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建築物的商業照片: 第六巡迴法院未能見到搖滾名人堂 Lee B.
Burgunder著 |
李孟穎 法務專員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 .英國東英格蘭大學法研所 國際商法組 .英國倫敦大學皇后瑪莉學院 法研所國際仲裁暨調解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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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可以幾分肯定的是若該用於商品或服務設計之圖樣係特別且不可預期的,則該圖樣將可能被認為具有識別性。[1]另一方面,若該設計係用於一般之商品或服務,則無論任何情況均應不予保護。當然,這兩種決定多少均取決於如何定義基本之商品或服務。雖然適當之定義必須是特別的,如同於著作權保護定義小說之「概念」,則某些指引係有用處的。[2]比喻來說,普通的、原始的、自然的或可預期的圖樣係屬於一般的,因此應排除於保護之外。[3]因此,任何人均無法就足球之外型或薄荷漱口水之綠色得到商標外觀之保護。 除此之外,一般商品之種類應包含任何可構成購買主因之特徵。基於此原因,個別之香水氣味應被歸類於專屬於己之類別,由此,造成不適當之商標保護。在固有識別性與一般商品特徵之間係那些僅藉由改善一般性採用及知名的裝飾物型態,而與一般產品密切相關。這些可被類推成描述性之文字商標,因此僅可於其第二含意可被證明時才應予以保護。[4]基於這些原則,建築設計,在適當情形下,可能被當作商標。舉例來說,於Two Pesos案中,系爭商品外觀係Taco Cabana餐廳,其組成有階梯式外觀可由車庫門關閉、使用頂端油漆及尼龍繩之歡樂顏色組合、明亮的遮雨棚及雨傘、及如手工藝品和壁畫的裝飾。地方法院裁定該商品外觀係具有固有識別性,導致最高法院作出無須證明其第二含意但作為一商標之結論。同樣地,Fotomat建築設計,其巨大的三層陡斜屋頂亦被商標法所保護。在White Tower System Inc.對White Castle System of Eating Housings Corp.案中,第六巡迴法院先前論斷一白色結構設計成微型城堡係一具識別性之漢堡站廣告圖樣,其給予原告排外之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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