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7)

DEEP & FAR

 

 

美國發明法案:核准後

 

蔡豐德 資深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

 

(3.雙方複審(Inter Partes Review))

此類的通知應包含該複審應開始之日期。該專利擁有者得提出一(1)項要修改該專利的申請。在該聲請者及該專利擁有者共同請求重大地

促成一件雙方複審程序之解決時,或在專利擁有者釋明正當原因而請求時,要修改之附加申請得被允許。一件雙方複審之最後決定應在局長

通知開始一件複審之日後一(1)年內作成,除非該局長得由於所釋明正當原因,展延該一年的期限,但不超過六(6)個月。局長依本條規定所

為是否開始一件雙方複審的決定為終局及不可爭訟的。雙方複審可經由和解或該委員會之決定而被終結。

在一個決定被作成後,該局長應發出一份證書以撤銷最後決定為不可專利之任何專利請求項、確認該專利決定為可專利之任何請求項、

以及將任何新的或修改的而決定為可專利的請求項,透過該證書之生效而結合於該專利中。任何該雙方複審之一方將有權成為訴願之一方。

假如該聲請者或真正利害關係一方提出挑戰該專利一個請求項之有效性的民事訴訟,雙方複審不得開始。亦即,其係包含一個確認判決
訴訟之一件民事訴訟,但並不包含專利侵權之反訴。假如該聲請者在該聲請者提出一個雙方複審之聲請日或之後提出一個挑戰該專利的一個
請求項之有效性的民事訴訟,除非或直到該專利擁有者聲請解除該中止,該專利擁有者提出一件訴訟或反訴主張侵權,或該聲請者聲請該民
事訴訟駁回,該美國地方法院被迫要發出該中止令。假如該聲請者請求該程序之聲請被提出在該聲請者、真實利害關係人或該聲請者之利害
關係人被送達一份提出該專利之侵權的控告之日後超過一(1)年,一件雙方複審得不得開始。(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