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7)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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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換部件不被認定為專利侵權行為 |
邱澤民 專利工程師 .淡江大學電機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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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久以來懸而未決的專利侵權案件,隨者最高法院在 那些身處在更換零件部門的人員應該對這件案子會特別感到興趣,但本案也清楚地勾勒出一些常規方針,因為它闡明了在英國專利法(法令)第60條第(1)項第(a)款下解釋”製造”的定義所需考量的相關要素。 案件背景 被告(Schütz)原是一個用於輸送大量液體的容器產品(在此稱IBCs)的專屬被授權人。該容器受到專利的保護(該專利持有人非此訴訟程序之任一方),且由一托盤還有一位在一金屬格籠子的塑膠瓶所分別組成。 當該產品的塑膠瓶因使用而劣化,就必須不時地去更換它。因此,一個有關更換塑膠瓶與修理金屬籠的IBC翻新市場開始形成。Werit販售自家生產的替換塑膠瓶給一翻新商,該翻新商取得拋棄的Schütz IBCs,其將原來的塑膠瓶更換為Werit提供的塑膠瓶後翻新出售。這個過程導致Schütz對Werit提出間接侵害專利權之訴。 英國專利法第60條第(1)項第(a)款敘明,如有人未經專利權人同意對一產品製造、處分、要約處分、使用或進口該項產品,或不論是否為了處分等而持有該項產品,將直接侵害該專利。因此,當前的問題是,是否用非權利所有人的塑膠瓶來更換使用過的容器上的舊塑膠瓶已構成”製造”專利容器之要件而構成要件該當。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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