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7)

DEEP & FAR

 

 

美國專利檢索與臨時申請案的優勢(一)

 

蘇之勤 專利工程師

· 交通大學材料系

· 政治大學科技管理研究所

 

 

專利檢索通常被用於決定發明是否具有可專利性或決定是否有侵害的可能。可專利性檢索一般都較昂貴,其搜尋以決定鑒於先前技術,發明是否具有可專利性。這涉及搜尋所有相關的專利與出版物(以及其他文獻與任何已知的產品),以決定被先前技術教導的內容。第二步的檢索主要考量為鑑定潛在的侵害賠償之費用,其通常限制於專利,以確定販賣或行銷特定產品或服務是否無專利侵權。這類的侵害意見會檢索一設定期間,例如25年,並聚焦於已發佈的專利。這檢索通常比可專利性檢索更詳細,但包含的範圍較少,因為只考慮可執行的專利或潛在的申請案。

 

用於侵害意見的專利檢索之範圍會更狹窄,因為專利過期日會限縮該檢索。1995年6月8日當日或之後申請的發明專利從案件(或該專利所主張最早之優先權的發明專利)申請日起算有20年的專利期間。在某些案件中,從申請日起算,專利可能會超過20年才過期。例如,由於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的延遲,專利可能有權獲得專利期限調整(PTA),其依據在特定案件中的延遲,以一定的天數延長該專利20年的期限。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