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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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用專利:以國家徵用權取得智慧財產(九) 作者:Matthew S. Bethards |
· 東海大學物理系學士 · 美國多麗都大學(University
of Toledo)碩士(物理學) · 美國多麗都大學(University
of Toledo)博士(物理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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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哪一級政府可以使用國家徵用權取得智慧財產?(續) B. 州政府(續) 因此,在幾乎所有的情況下,由於管轄權及商業條款的問題,一個州不能徵用整個專利。不過,州的主權本質應該允許它以國家徵用權取得專利授權,該州隨之受限於取得授權請求,類似於在聯邦權利申訴法院對聯邦政府提起的取得授權請求。 C. 市政府與私人實體 在Oakland Raiders的案例中,加州最高法院裁決市政府取得一加盟球隊是可允許的。在所有希望有職業橄欖球隊的城市中,Oakland市試圖取得Raiders或係適當的,因為該隊設在那裡二十年。如果阿拉巴馬州的Dothan想要一個職業運動的加盟球隊,並且試圖徵用Raiders,將是更有趣的場景。可能有競爭城市間的徵用戰爭嗎? 就Oakland與Dothan間爭奪Raiders的徵用戰爭中誰會戰勝而論,這個問題的答案似乎很簡單。阿拉巴馬州的Dothan管轄權可及的範圍會排除其之取得Raiders。一個更有趣的場景會是一個政府單位取得另一個政府單位諸如專利財產權的IP的能力。弗羅里達上訴法院認知一個政治單位,例如一個州,可能受限於另一個同中心的政治單位,例如一個市,的取得權。在總結州不應豁免於市的分區條例的過程中,該法院兼顧幾個因素,包括但不限於:(1)尋求豁免的政治單位的本質與領域,(2)牽涉的財產之功能或用途,(3)該功能或用途為公眾利益服務的程度,(4)取得尋求豁免的政府之事業的效用,及(5)對執行取得的政府的合法利益的衝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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