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7)

DEEP & FAR

 

 

在智慧財產權上的權力分立:

以二十一世紀公平交易法平衡全球智慧財產權或獨佔力

 

 

尹懷哲 專利二組副主任

‧中原大學心理學學士

‧佛光大學政治研究學所碩士

 

 

(續前文)

TRIPS企圖修正依據WIPO公約下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成長中國際制度的不足。發展中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是根據現存的智慧財產權公約架構。TRIPS要求並確保對WIPO公約、巴黎公約以及伯恩公約的實質義務的遵循。再者,TRIPS包含在先前存在的WIPO公約未適當處理的額外義務。這表示會員國可以施加比巴黎與伯恩公約所規定者更高的保護標準。這被認為是在先前存在的公約與TRIPS本身的結合。第一,會員國必須規定之前條約所要求的最低標準保護。第二,如果他們對最低標準不滿意,TRIPS允許會員採取更高標準保護。

TRIPS的堅強政策保護尋求促進更好的革新。這個政策預期堅強的保護促使經濟發展並減少國際貿易的扭曲與阻礙,也會保障個人與公司發明新產品的能力。保護智慧財產權會增加勞動力的品質與標準以及國內資本存量。結果,堅強的智慧財產權保護趨向:(1)在初級產業及支持產業產生工作;(2)經由在職訓練產生高品質勞動力;(3)將工作轉移到更高生產力區域;(4)增加國家資本存量;(5)經由創新改善資本存量的品質;(6)改善資本存量的分配;(7)擴大受規模經濟影響的活動;(8)經由抑制地區壟斷要素改善效率;(9)為現存產品提供更廉價的生產方法;(10)提供新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