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0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7)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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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訴訟改變的面貌(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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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國誠 專利一組副主任 ‧台北工專工業工程學科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碩士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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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儲存資訊的增生需要客戶和法律顧問具有可用技術的工作知識並且已具有該知識以有效地管理用於商業和訴訟目的之電子儲存資訊。現今,技術的適切使用在獲得和維護智慧財產訴訟優勢中是絕對重要的。另外,先動的(不是反應的)計劃是必要的。 最後,雖然訴訟是對抗制度,智慧財產法律顧問能夠藉由與敵對法律顧問合作而避免衝突及使成本下降。的確,現在聯邦規則和法院需要如此的合作。 法律顧問必須能夠有效地在是辯護律師和是不讓步的敵手之間做區別。代理人必須能夠與敵對法律顧問合作及妥協以推進客戶的利益,且聚焦在該訴訟案中較大戰役和實質爭論點上。現在,挑選戰役的理論比以前是更絕對重要的。作為反對風險和改變之團體,對於訴訟,從完全焦土敵手的作法移動到更特製的選擇性合作的作法對於許多固守型代理人而言不是容易的或接受的。繼續遵行對抗發現和小動作的老路將僅僅造成無效能和增加的花費,且極少是在客戶最佳利益中。然而,實現這些改變將不僅僅強化代理人客戶關係且降低成本,它將非常確定地給予這些代理人(及因此,他們的客戶)在任何訴訟中的優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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