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7) |
DEEP & FAR |
|
產品製程請求項之解讀方式(二十三) -Fed. Cir.2007-1400 |
陳榮福 專利代理人 •中國醫藥學院藥學系學士 •日本福岡大學生藥學所碩士 •陽明大學醫學藥理所博士 |
|
而將結晶 B 之揭示從JP ’199之申請原案刪除,且與USPTO連繫時,於’507說明書本身強調,僅結晶A具教示意義。依照均等論,Abbott已經不能再涵蓋該未請求之實質內容,因為東區地院正確地解釋請求項第2-5項之”晶體”應限縮至結晶A。擴張請求項之項目以涵蓋結晶B,係漠視’507專利於特定請求項之限制。 另一方面本院亦指出,本案似乎適用禁止援引均等論之奉獻原則。專利申請人清楚地知悉所請求結晶B晶型之發明,因為該晶型係已請求且揭示於其日本優先權之申請案。卻拒絕請求於優先權文件中已經明確揭示之實施例,屬於奉獻此實施例於公眾,且已於均等論下喪失任何再涵蓋之機會。([1]) 於審理過程Abbott選擇避開結晶B,而僅專注于結晶A 化合物。若無完整之記錄,且於此法庭上訴並無有效性之爭論,本法庭無法猜測其抉擇之原因。然而各造激烈爭辯實施例 14,其報告獲得之結晶既無明確辨識或描述,及/或’334 專利之實施例 16是否可獲得頭孢地尼單水合物,即結晶 B 之晶型。 基於數學比較結晶A和B之PXRD 峰值模式,而企圖再膨脹請求項以包含結晶B之外,Abbott亦斷言,Lupin於美國食品及藥品管理局坦承其製備之頭孢地尼學名藥與 Omnicef 產品係具備生物等效性,而呈現均等之侵權。 雖然生物等效性可能與功能-方法-結果之功能測試有關,生物等效性和均等之侵權係不同之問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