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7)

DEEP & FAR

 

 

均等論如何能解救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 (25)

Nathaniel Durrance原著

 

 

林明燕 執行經理

.東海大學法律系

 

 

VI.      公開地處理RDOE衡平緊張局勢之申請專利範圍解釋新範例

D.         判定均等最終決定之事實基礎

 

(i)         被控裝置之先驅地位

 

在適用此一新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方式,使用專家證言形成必要事實係適當的。例如,專家證言將極可能須瞭解發明當時技藝領域之一般技術程度,或形成陪審團適用均等要素所需之實質基礎。因此,聯邦巡迴法院在認定時,應尊重事實發現者。(註一)

 

註一:對照Festo Corp. v. Shoketsu Kinzoku Kogyo Kabushiki Co.20043月,法官Rader在聯邦律師協會專題討論報告關於Markman聽證及申請專利範圍解釋。法官Randall Rader在聖地牙哥智慧財產法學會暨聯邦律師協會聯合晚餐會之演說 (20043)法官Rader在其演說中強調文字含糊不清性質及取得普通意義上困難。其表達意見:若申請專利範圍專業術語具普通意義,則須以申請之際之時間及技術同時認定之。無此標準,導入非預期性限制之危害係大的。例如,如不知一文字被使用之上下文脈而單從字典中尋找該文字之普通意義,挑選有別於另一之定義係無根據基礎。此為競爭律師團爭奪有利申請專利範圍解釋之爭辯開啟機會之門。為解決此進退維谷之困境,法官Rader建議專家證人找出申請之際此技藝人士所熟知普通意義以確立適當文脈。其亦得幫助形成相關技術領域專業術語實務及使用之事實內容。此證據 (當然及於所有內在證據) 得於訴訟程序中與事件之事實紀錄一起被使用,以形成文脈及一較近似於申請專利範圍專業術語之真實普通意義。在評價此事實紀錄時,事實發現者判斷確實性及權衡紀錄以取得其普通意義。結果,事實發現者就其發現應受尊重。參同前, 依此理由,聯邦巡迴法院可能不情願將申請專利範圍解釋作為事實問題,因為此將釋放 (至少部分) 其於重新檢閱之完全控制。但是當法院因專利案件開始變得較複雜 (希望聯邦巡迴法院為申請專利範圍解釋作為一結合法律及事實問題,將感到較釋懷),僅有如此,普通意義在審理法院始近於一合乎邏輯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