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7)

DEEP & FAR

 

 

 

漫談現實生活中應有的法感(一一六)

 

洪順玉 律師

.高雄應用科技大學電機學士

.東吳大學法律學學士

.輔仁大學法律學碩士

.律師高考及格

 

 

接著談限制事後併罰的立法例,為了避免數罪併罰的範圍為無限制的擴張,關於事後併罰的處理,立法例上多有限制;茲就其限制之內容,說明如下:

德國刑法雖亦以「同時接受裁判」為實質競合之前提要件,不過,並非限於第53條第1項「數罪同時受裁判」之情形,始有「合併刑(總合刑)」之適用。依德國刑法第55條第1項:「受審判人在宣告刑執行完畢前,或在時效中止或赦免前,因原判以前之其他犯罪而受審判者,得適用第53條、第54條之規定。」之規定,只要裁判宣告前之犯罪,在原宣告刑(或實質競合之整體刑)執行完畢前接受審判,即存在合併刑嗣後構成(事後併罰)之空間。簡單來說,德國刑法將實質競合法律效果之適用範圍,延伸至「非同時接受判斷之部分」,並以「原宣告刑執行完畢前接受審判」為合併刑嗣後構成(實質競合法律效果適用)之限制。數罪如原有可能同時接受裁判,卻於事實上未同時接受裁判,只要「原裁判宣告前所犯之其他犯罪」在執行完畢(或時效中止或赦免)前接受審判,即可與原裁判所宣告之犯罪,形成事後併罰之關係。以案例一之事實而言,由於甲罪已執行完畢,因此在德國刑法規定下,甲乙二罪並不能適用實質競合的法律效果(定應執行刑)。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刑法,:「數罪併罰之數罪,必須發生在法定期間以內,具體來說,包括以下五種情形:(1)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2)判決宣告以後,刑罰沒有執行完畢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3)判決宣告以後,刑罰沒有執行完畢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4)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5)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間犯新罪,或者發現在判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下期接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