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6)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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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K&P 智慧財產高等法院 裁決報告 – Geoffrey North |
林曉杭 專利工程師 .美國杜蘭大學生物統計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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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當申請專利範圍中所定義測試之測量條件在說明書的沒有被指出的時候,產業的適用性和充分揭露條件能否被滿足? Merial S.A.S. 對 Fujita藥廠,案號2012 (Gyo-Ke) 10037,判決於 專利持有人,Merial,於2006年取得一個有關抗寄生蟲組合物之專利,就此,Fujita於2010年向日本特許廳提出專利無效審判。日本特許廳於2011年接受了Fujita的要求而做了一個專利無效的行政處分,之後Merial於2012年,針對日本特許廳的裁決,智慧財產高等法院提出上訴。 系爭的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請求如下: 用於治療或保護寵物之抗寄生蟲組合物... (省略),該組成物包括以下 (a) 至 (d) : (a) 式(I)之殺蟲活性物質: <式(I)省略> (b) 選自下列組群之結晶抑制劑... (省略); (c) 選自下列組群之有機溶劑... (省略); (d) 選自下列組群之有機共溶劑... (省略); 其中式(I)化合物係以1至20%(w/v)之比例存在於組合物,以及符合下試驗:包含10%(w/v)之定義於(c)之有機溶劑中之式(I)化合物之溶液0.3毫升,及10%之該結晶抑制劑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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