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6)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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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之終止權 – 併購考量(十一) (Copyright Termination) by Carrie Casselman |
龐立仁 專利工程師 · 康乃爾大學化工所碩士 · 中原大學化工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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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交易文件之終止與協商(續) (Termination and Negotiation of the Transaction Documents) 第二,更進一步轉讓或授權必須由多數的終止權所有權人所簽署,故買方將想要確保新合約的簽署人的確持有必要的權益(此可能需要得知更多關於作者之繼承人之身份及人數)。假如作者已過世,買方應記住,與其存活配偶所簽署的合約仍嫌不足,如果除了配偶之外還有子嗣存活,除了與其配偶簽署合約之外,必須加上與其子嗣其中至少一人簽署合約(或者,更沿著族譜往下追溯到有權行使已過世的兒輩先前所持有權益的多數孫輩子嗣)。 訂立更替先前轉讓或授權的新轉讓或授權,可能會增加買方使用該主題著作權作品的成本。例如,對於Milne案件,美國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引述,估計Christopher
Milne藉由合約條款的再協商,造成“小熊維尼資產信託數億美元的淨獲利”。之後,美國第二巡迴上訴法院對於涉及John Steinbeck的多項作品的案件進行評述,更替轉讓或授權已包含更高權利金的計價公式,以及出版者仍保有更大量已付梓Steinbeck作品的要求。 特別是關於大量處於窗期作品的著作權產品組合,買方會發現,與作者或法定繼承人協商一新合約的交易成本已被瞭解資產組合實質部分不再受限於可終止轉讓或授權之確保所超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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