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6)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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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概念的簡短歷史(完)
由:Randal K. Whitehe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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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聖婷
專利工程師 ‧成功大學工程科學系 ‧成功大學工程科學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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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來講,一個原理是一個基礎真理;一個原始的理由;一個動機;這些都不能被專利, 因為沒有人可以主張它們任一者的排他權 -Le Roy v. Tatham (美國最高法院, 1852)
l Freeman-Walter-Abele 測試 (1978-1982) Freeman-Walter-Abele 測試在三個案例( In re Freeman (1978), In re Walter (1952/1980), In re Abele (1982))中發展與精鍊。該測試包含兩個階段:(1) 判定該請求項是否有敘述Benson 案例所教導的「演算法 ( algorithm) 」,接著(2)判定該演算法是否「以任何形式適用於實 體元件或程序步驟」。 l 陽光底下一切的人為事物 (1952-1980) 稱不上是測試,而被視為專利法規的概括本質。基於伴隨1952年專利法的委員會報告, 最有名的為適用於Diamond v. Chakrabarty (1980)。 l 「科學技藝」測試 (1952-1980) 要求該發明整體在「科學技藝」領域內。基本理由為美國憲法第1條第8項具體指出的「科 學技藝」在現代相當於「實用技藝」。在Ex Parte Lundgren(2005)中被USPTO的專利上訴 暨衝突調節委員會(BPAI)擊倒,該委員會認定該測試在美國法律沒有任何依據(亦請參照 Ex Parte Bowman (BPAI2001))。 l 「有用、具體與有形的結果」測試 (1994-1998) 有用、具體與有形的結果測試曾在State Street Bank & Trust Co. v. Signature Financial Group, Inc. (1998)一案中作為依據,但是第一次提出於In Re Alappat (1994)。 一直到法院發展出一個更加明確的測試並且加以採用前,申請人需要密切注意USPTO、 BPAI與法院是如何判定哪些概念具有可專利性,而哪些概念為「抽象概念」。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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