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6)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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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用專利: 以國家徵用權取得智慧財產(八) 作者:Matthew S. Bethards |
· 東海大學物理系學士 · 美國多麗都大學(University
of Toledo)碩士(物理學) · 美國多麗都大學(University
of Toledo)博士(物理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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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哪一級政府可以使用國家徵用權取得智慧財產?(續) B. 州政府(續) 在1992年,國會試圖藉由「專利與植物多樣化保護補救說明法」(下稱「專利補救法」)消除州與地方政府的專利侵權豁免權。可是,在1999年,美國最高法院根據第十一修正案裁定專利補救法違憲。在那個案件中,專利權人發明了一種融資方法,據稱遭一個弗羅里達州創建的實體侵權。弗羅里達州從未對專利侵權同意訴訟。法院指出:「這裡爭議中的基本行為是州侵害專利,且使用主權豁免拒絕給予專利所有人對於侵害其財產權的補償。」專利權人主張這項州的行動構成根據第五修正案應予補償的財產取得,但是最高法院拒絕考慮該主張,因為該法規及其立法過程均未顯示國會在制定專利補救法時,仔細考慮過第五修正案之公正補償條款。相反地,法院宣告該法規無效,因為國會未指出一種前後一致的州侵權模式,故超出其第十四修正案的正當程序條款保證的執行權力。1 不過,如果一個州對一專利侵權,專利權人並非無法補救。已有案例指出主張州侵占、不公平競爭或棄權2會有效。不過,與專利權人在聯邦權利申訴法院對聯邦政府取得專利授權的補救相似,一項關於支付公正補償的取得授權請求,在州法院會是最有效的。3畢竟,如果禁止令對州之侵權是不適當的補救,則該州事實上已行使其國家徵用權取得授權,而應予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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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弗羅里達預付高等教育費用董事會與學院儲蓄銀行間的訴訟,527 U.S. at 640, 51 U.S.P.Q.2d (BNA) at 1087. 法院承認過去有些州觸犯未補償的專利侵權,但是「在國會前的證據指出多數州之侵權是無辜的,或是在最壞的情況下,疏忽的。」同上at 645, 51 U.S.P.Q.2d (BNA) at 1092.
註2:棄權(waiver)是主權豁免的例外,可經由憲法性的命令、法規或在聯邦法院出庭來達成。Brandon White, Protecting Patent
Owners From Infringement by the States: Will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Restoration Act of 1999 Finally Satisfy the Court?, 35 AKRON L. REV. 531,
547-48 (2002).
註3:Lemelson與Ampex公司間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