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56)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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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製程請求項之解讀方式(二十二) -Fed. Cir.2007-1400 |
陳榮福 專利代理人 •中國醫藥學院藥學系學士 •日本福岡大學生藥學所碩士 •陽明大學醫學藥理所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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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效性亦可依下列方式證明: 所請求之發明與被控告之產品或製程間之差異係微不足道。([1])然無論如何,均等論不得忽略個別請求項之元件。([2]) 因為請求項第1-5項之晶體,由’507 專利說明書及第1項列舉之七個PXRD峰值所定義之結晶A所限縮,均等論無法涵蓋與結晶A非等效性之晶體本身。其次,結晶A之等效性界限不能忽視’507 專利中結晶A之限制,其如上之論述,係包括蓄意之決定,從所主張發明中區分結晶 B。甚且,申請人於美國審理過程中,將結晶 B從JP ’199之申請原案刪除。毫無疑慮,於’507 專利係描述且請求結晶A,而非結晶B。當然’507 專利能請求發明人已知之結晶B配方,因為其係出現於優先權文件之JP ’199 申請案。申請人選擇不請求結晶B。因為結晶B化合物係最相關之頭孢地尼單水合物,不論字面或均等性,均超出’507專利請求項第1-5項之範圍。 各造同意Lupin之頭孢地尼產品之”主體”係結晶B,而非結晶A。Lupin之產品可能包含與否結晶A之程度係探索之中心,與涉嫌字面侵權請求項第1項有關,而非目前上訴之部分。依照均等論,Abbott不能擴展’507 請求項之排他權,而涵蓋已知但未請求之實質內容。 亦即Abbott於審理’507 專利期間,實際上已經聲明放棄結晶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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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ilton Davis Chem. Co. v. Warner-Jenkinson Co.,
[2] See Warner-Jenkin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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